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等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包括农民新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小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和直补农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条件
第六条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换购或购买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同时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地方环保达标排放汽车产品目录内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原有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汽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汽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八条 每户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汽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买车辆的车主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九条 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购买人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报废车辆应交售市政府认定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需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在市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需取得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
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三章 补贴标准、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农民以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为目的而报废自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车辆报废定额补贴:
一 报废三轮汽车定额补贴2000元;
二 报废低速货车定额补贴3000元;
第十二条 对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销售价格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汽车换购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汽车摩托车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及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专户;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将收到的市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及时预拨到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内,确保各乡镇财政所补贴专户内有足额资金能及时兑付;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和家电下乡补贴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
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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