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 号】鲁财建[2009]70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鲁财建〔2009〕70号)
各市财政、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结合补贴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宣传口径,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组织落实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
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省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市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汽车换购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