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
第一篇: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
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
(仅供参考)
一、2015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四部委于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及2014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中央财政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2015年度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如下:
新能源客车2015年补助标准与2013年相同,具体如下:
二、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地方补贴标准
(1)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可申请本市财政补助。2015年北京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2)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市科委2014年7月8日印发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14〕11号),对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相关条件和要求,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1的比例给予补贴。2015年天津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3)太原市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印发的《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4〕56号),太原市在国家和山西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对各类纯电动车
辆购置提供补贴,2015年标准如下:
(4)晋城市
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2015年晋城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
(5)大连市
根据2014年8月1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68号),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大连市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大连市2015年补贴标准如下:
(6)上海市
根据2014年5月4日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上海市对列入
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施补助。上海市2015年补助标准如下:
上海市财政对新能源客车2015年补贴标准与中央财政相同。
(7)宁波市
根据《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示范推广期间,对购买符合国家和宁波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
(8)合肥市
根据合肥市2014年1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购买纯电续驶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电动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其他类型按照2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在市级财政补助中安排1万元用于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此外,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个人报废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将再补助3000元。单位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超过
10辆新能源汽车,合肥市则按每辆2000元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9)芜湖市
根据《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中央财政补贴外,芜湖市财政给予相应补贴。2015年芜湖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0)青岛市
根据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助资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青岛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1)新乡市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2015年补助标准如下:
(12)武汉市
根据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2014年10月22日印发的《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13)襄阳市
根据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襄政办发〔2014〕68号),襄阳市2015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4)长株潭地区
长沙市: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4〕31号),按照国家与地方1:1配套的规定,长沙市财政负担地方(省、市)配套金额的70%,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
株洲市:根据《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株洲市级负担补贴金额的70%,省级负担30%,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市本级公务车补贴
标准为按照国家标准由市本级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五县市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公交大巴,可参照省补贴政策由各县市进行补贴。
(15)广州市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14〕64号)地方财政对车辆购置予以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2013年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广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标准如下:
(16)深圳市
同广州市。
(17)广东省城市
惠州市:根据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对车辆购置实施补助,在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20l3年补助标准l:l比例配套(不退坡)的前提下,除省补助外,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负担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
、仲恺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
佛山市:根据《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1:1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佛山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助资金构成表
佛山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助标准
(18)海口市
根据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公告》,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19)重庆市
根据2014年11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3―2015年)》,对认定的3000辆新能源汽车,重庆市级财政给予新能源客车补贴16万元/辆,其他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总计2.67亿元。
(20)西安市
根据2014年9月18日印发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1)浙江省城市(杭州、金华、绍兴、湖州)
杭州:根据《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公交)
汽车换购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属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金华: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发布的《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和补助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