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之:4S店送车定损途中的风波
事件回放 20081月,韩先生在山东泰安东风日产嘉信4S店购车,车主姓名是韩先生的妻子张翠红。同年8月,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右后保险杠位置有刮蹭,韩先生在820日上午进店维修,并委托4S店将车送到保险公司定损。 当天晚上六点左右,韩先生接到电话,4S员工驾车去保险公司定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车已送往修理厂。 韩先生赶到修理厂,了解到:事故发生后,4S店拖延了近两个小时才发出通知;出事地点也不是4S店到保险公司之间的路上,而是离保险公司有一段距离的曹家村附近;出事之后,4S店员工查某未经同意,私自在事故认定书上签署张翠红的名字。 嘉信专营店承认存在工作失误,将员工查某开除,并在925日将车辆修好。但韩先生拒绝提车。4S店方先后提出两种解决方案:赠送6万元保养代金卷;置换行驶35000公里的同款试乘试驾车(韩先生所购车9月行驶12466公里)均遭拒绝。韩先生执意认为4S店应负全责更换新车。进一步协商后,4S店同意优惠置换,因韩先生的老款车已经停产,要补交五万块钱才能换购改款新车(实际差价7.44万)。韩先生表示只能补交一万。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期间,韩向厂家投诉,答复只是尽快反馈108日,韩先生纠集人员围堵店门讨说法汽车换购4S店随即报警。115日,韩先生再次纠集人员堵住店门吵闹,4S店再次报警。当地媒体也多次曝光此事,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目前,韩先生已将4S店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件事,并得到令自己满意的判决。
4S店反馈
嘉信4S店售后经理臧永—— 我店是受车主委托开事故车去保险公司定损,并不是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其次,员工查某开车从4S店到保险公司,也不一定要选择车主认定的道路;第三,员工查某是店里的新员工,出事的时候因为经验不够,加上害怕、紧张,就在保险公司要求签字的时候,替被保险人签了字。 自出事故至今,我店一直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此事,处理过程、结果如下:2008821日,事故发生第二天,我店服务经理、保险主管、肇事员工登门道歉,并协商善后处理方案。客户以被撞处为同一位置为由要求置换新车,我店服务经理回店后上报总经理及公司高层。28日,我店总经理、服务经理携礼品再次登门拜访客户商谈此事,针对此事提出三套解决方案:1、修好客户车辆,并赔偿一定损失;2、置换我店行驶35000公里试乘试驾车辆;3、缴纳5万元置换改款新车(注:二手车第一年折旧30%,原车折旧:21.48*30%=6.44万,当前原车价值:21.48-6.44=15.04万,当前新款车价22.48万,差价:22.48-15.04=7.44万),客户表示在三套
方案中斟酌后约我店继续商谈。 910日,我店本着积极态度,在征求客户的同意下代其定损、修车,于925日将该车修好通知提车,客户以事情未解决完毕为由拒绝提车。 918日,因总经理外出,我店服务经理及高层领导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继续登门与客户协商此事,商谈期间客户以到场人员不能拍板为由拒绝进行商谈。 925日,我店总经理、服务经理第四次登门协商,客户要求置换老款天籁新车,但由于老款天籁早已停产,我店无法满足其要求,客户随即提出补偿一万元置换新款天籁,因分歧较大,谈判未果。 1020日,我集团常务副总、服务经理第五次上门协商,因客户情绪激动,双方商谈未果。1216日,我店集团副总、服务经理再次登门拜访客户,客户明确表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 2009114日,当地法院送达我公司传票,定于2009216日开庭审理此案。115日,客户通过800系统再次投诉,我店服务经理致电客户再次道歉并解释客诉处理流程。虽然客户已诉诸法律,但我店仍积极争取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