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9
【字 号】合政〔2016〕90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政〔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购买与使用新能源汽车
  1.完善地方配套支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
  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免收牌照费;市区道路临时停车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集中购买和使用。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黄标车换购电动车。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支持客运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支持新能源客车产品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6.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邮政、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公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邮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单位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相关部门要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报财政、科技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在政府投资的公用充电车位中预留总充电车位的10%(不少于1个)免费提供给分时租赁车辆停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探索区域公交电动化、电动社区等推广模式。每年评选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专(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奖励单位总数不超过20个。(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10.加强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
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车位。(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加快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将独立占地的集中
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严格充电站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14.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合肥供电公司)
  15.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专)用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汽车换购
  16.加强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进行归口管理。居民区、商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的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由产权所有者加强管理,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建设)企业要采取技术手段,限制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四、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17.推进交通便利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机动车号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8.拓展电动物流车通行范围。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线路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管局)
  五、创新发展模式
  19.大力支持研发及应用创新。支持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和智能控制等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积极跟进燃料电池汽车及电动汽车小型化的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人才和团队,加快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等重点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