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 号】厦府规〔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规〔2020〕17号
厦门汽车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网信、工信、人社、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
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时限开展审核,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
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当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车辆登记地及登记住所应在本市。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且符合规定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
  (六)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前款所称的纯电动乘用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乘用车。
  第十一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
  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原许可机关依法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