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门汽车厦府办[2017]222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3
厦门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110号)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市国土部门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培育发展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要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不断完善公交充电站(点)、充电桩建设,基本实现车桩比11配置。到2020年,全市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6万个以上,以满足2.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20172020年,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采用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方式,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委、建设局、国资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二、加快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公共机构和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2.6万辆以上。
  城市公交车方面。2017年底,将全市2010年及以前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将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公路客运车方面。2020年,全市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城市出租车方面。2020年,全市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城市专用车方面。2020年,全市城市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私人乘用车方面。2020年,全市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超过2.06万辆。
  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我市注册上牌的购车者,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