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珠兰、何福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汽车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31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絮李凌黄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珠兰;何福汉;王春福;万城万充(厦门)电动汽车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万量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珠兰何福汉王春福万城万充(厦门)电动汽车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万量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珠兰何福汉王春福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万城万充(厦门)电动汽车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万量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小娟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小娟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小娟 
【代理律所】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被告】陈珠兰;何福汉;王春福;万城万充(厦门)电动汽车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万量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依据该如何确定,对此,分析认定如下:虽现行相关统计项目分类上,确有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分,但本地司法实践已普遍采用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统计项目标准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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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2 01:49:12 
陈珠兰、何福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民终31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珠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娟,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福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城万充(厦门)电动汽车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十楼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JWTM78。
     法定代表人:张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万量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胜利西路中信凤凰郡5栋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M0D20K。
     主要负责人:张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主要负责人:罗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7号自贸金融中心A栋01-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JWTM78。
     主要负责人:刘健生,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