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7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仲
【审理法官】孙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冠南
【当事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冠南
【当事人-个人】陈谦邱冠南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文灯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文灯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文灯
【代理律所】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中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冠南
【本院观点】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3:14
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47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寿彭路某某某某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发路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陈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中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某某闽南古镇A部某某v>
法定代表人:施东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灯,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汽车
原审被告:邱冠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中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邱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
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乾新运贸易有限公司、陈谦、厦门市乾运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孙 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明梅
代书记员 王 姗
附法律依据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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