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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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大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双狮山路28号一楼151室。
法定代表人:柯敏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兰、张冬琴,该公司法务。
被告:刘文风,*,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刘文清,*,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曹洪江,*,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陈建津,*,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登峰社区凤山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彬。
原告厦门大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顺公司)与被告刘文风、刘文清、曹洪江、陈建津、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大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琴、沈培兰到庭参加诉讼。刘文风、刘文清、曹洪江、陈建津、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名称:编号DHSJ2***********RZ《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出租人大顺公司,承租人刘文风,担保人刘文清、曹洪江、陈建津。
三、融资租赁标的物:闽CA××**号车辆(车架号LGAG4DY37M8026382)、闽C8××**号车辆(车架号为LGAG4DY3XM8027817)、闽C××**车辆(车架号LA9940Z31M1LZC573)、车架号为LA9940Z3XM1LZC572自卸半挂车(未挂牌)。
四、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7月8日。
五、融资租赁期限:36个月。
六、融资金额:992700元。
七、租金总额:前18月每期38380元,后18期25580元,合计1151280元。
八、租金支付约定:2021年8月至2024年7月的租金于每月的17日前支付。
九、车辆验收及交付时间:2021年7月8日。
十、已支付款项:支付了保证金110300元和续保保证金4000元,未支付任何租金。
十一、车辆收回时间:2021年11月1日被大顺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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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起始日期:应付租金之日的次日。
十三、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实际付款之日。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
1.合同第三条第1点约定,由于租赁物系由承租人出卖给出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租赁物,租赁物仍由承租人占有,故承租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出租人,以替代实际交付。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即视为租赁物所有权已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无论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租赁期内,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2.合同第五条第5点约定,保证金不计利息,若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则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抵作承租人应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若保证金仍有剩余,剩余保证金出租人将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第7点约定,出租人将在租赁期内的最后一次续保完成后将续保保证金退还承租人或直接将续保保证金冲抵承租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到期未付租金等费用。
3.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权要求减少或以任何理由抵销、拒付租金。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
4.合同第十一条第1点约定,如果承租人请求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项下的租约,出租人有权对该等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某个租金支付日(“变更日”、“提前解除终止日”)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1)承租人已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未有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3)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①合同条款下的所有到期租金和所有到期的其他款项(包括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②合同未提前终止情况下的所有未到期租金减去未到期利息;③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残值留购价款;④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费用: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费用的收费标准为下列总额的5%:a.所有未到期但在租约未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情况下应付的租金;b.租赁物残值留购价款;(4)出租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下,租赁物租赁期限应终止且承租人应有权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