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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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大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双狮山路28号一楼151室。
法定代表人:柯敏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兰、张冬琴,该公司法务。
被告:刘文清,*,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刘文风,*,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曹洪江,*,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陈建津,*,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登峰社区凤山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彬。
原告厦门大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顺公司)与被告刘文清、刘文风、曹洪江、陈建津、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大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琴、沈培兰到庭参加诉讼。刘文清、刘文风、曹洪江、陈建津、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名称:编号DHSJ2***********RZ《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出租人大顺公司,承租人刘文清,担保人刘文风、曹洪江、陈建津。
三、融资租赁标的物:闽CA××**(车架号LGAG4DY3XM8027820)、闽CA××**(车架号LGAG4DY33M8027822)、车架号LA9940Z33M1LZC574自卸半挂车(未挂牌)和LA9940Z35M1LZC575自卸半挂车(未挂牌)。
四、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7月8日。
五、融资租赁期限:36个月。
六、融资金额:1016820元。
七、租金总额:前18月每期39320元,后18期26200元,合计1179360元。
八、租金支付约定:2021年8月至2024年7月的租金于每月的17日前支付。
九、车辆验收及交付时间:2021年7月8日。
十、已支付款项:支付了保证金112980元和续保保证金4000元,未支付任何租金。
十一、车辆收回时间:2021年11月被大顺公司收回
十二、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起始日期:应付租金之日的次日。
十三、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实际付款之日。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
1.合同第三条第1点约定,由于租赁物系由承租人出卖给出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租赁物,租赁物仍由承租人占有,故承租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以替代实际交付。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即视为租赁物所有权已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无论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租赁期内,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2.合同第五条第5点约定,保证金不计利息,若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则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抵作承租人应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若保证金仍有剩余,剩余保证金出租人将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第7点约定,出租人将在租赁期内的最后一次续保完成后将续保保证金退还承租人或直接将续保保证金冲抵承租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到期未付租金等费用。
3.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权要求减少或以任何理由抵销、拒付租金。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
4.合同第十一条第1点约定,如果承租人请求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项下的租约,出租人有权对该等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某个租金支付日(“变更日”、“提前解除终止日”)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1)承租人已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未有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3)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①合同条款下的所有到期租金和所有到期的其他款项(包括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②合同未提前终止情况下的所有未到期租金减去未到期利息;③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残值留购价款;④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费用: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费用的收费标准为下列总额的5%:a.所有未到期但在租约未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情况下应付的租金;b.租赁物残值留购价款;(4)出租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下,租赁物租赁期限应终止且承租人应有权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合同第十五条第1点约定,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采取本条第2点的救济措施:(1)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2)......。合同第十五条第2点约定,承租人发生本条第1点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同时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救济措施:1、立即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2、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租赁物或无需经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赁物……3、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4、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拖车费、停车费、鉴定费、评估费、过户费等。
6.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双方约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送达地址作为法院/仲裁机构及本合同相对方送达文书的确认地址,该地址可用于接收各类诉讼文书、通知,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等等。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案涉车辆系采用售后回租形式进行融资租赁,2021年7月8日,大顺公司(甲方、买方),刘文清(乙方、卖方)、厦门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作为原购买人应向丙方支付车辆价款,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为简化交易,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并在下述支付前提条件满足并确认后将协议价款1129800元(租赁物账面价值1019800元、购置税68000元、首年保险费42000元)支付至乙方、丙方指定账户。抵扣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收取起租费用(丙方确认已经代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起租费用229960元),包括:首付款112980元、保证金112980元、续保保证金4000元,甲方实际支付899840元后,即完成买方支付全部协议款的义务,三方共同确认:甲方将上述实际应支付的款项支付给丙方后,甲方向乙方及乙方向丙方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大顺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厦门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丙方)支付839840元。2.大顺公司自认刘文清已支付保证金112980元和续保保证金4000元;3.刘文风、曹洪江、陈建津自愿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2021年7月8日,大顺公司(甲方)、刘文清(乙方)、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挂靠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经营需要,将自己出资购置的车架号LGAG4DY3XM8027820、车架号LGAG4DY33M8027822、车架号LA9940Z33M1LZC574、LA9940Z35M1LZC575四辆车挂靠在丙方名下,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车辆所有权不因车辆购、书、行驶证、营运证开具在丙方名下而归属丙方;在乙方向甲方转让车辆所有权之后,甲方出具结清证明之前,甲
方为该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5.闽CA××**(车架号LGAG4DY3XM8027820)、闽CA××**(车架号LGAG4DY33M8027822)、登记在第三人泉州志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于2021年9月3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大顺公司;车架号LA9940Z33M1LZC574自卸半挂车和LA9940Z35M1LZC575自卸半挂车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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