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红、宣国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3
【案件字号】(2022)闽02民终1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建华)
【审理法官】(黄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邓永红宣国民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永红宣国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被告】邓永红;宣国民;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5:46:32
邓永红、宣国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民终14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主要负责人:罗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谢达晟,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国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5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智鹏,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永红、
宣国民、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林培元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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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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