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结算中的海运提单的案例分析
——以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姓  名:xx   
    班  级:xxx
  学  号:xxxxxxxxxx
2012年x月x日
三、案例分析:.........................................................................................................................4
未凭指示提单放货致收不回货款案例
摘要:厦门汽车公司对其他三家企业因不安正常的程序进行办理货物托运,造成厦门汽车公司未能追回货物。对其他三家公司的索赔展开了一系列的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索赔 海运提单 议付
一、企业背景:
公司以大、中、轻型客车的制造与销售为主导产业,旗下拥有: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厦门汽车、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客车整车制造厂以及金龙汽车车身、电器座椅橡塑空调和冲压零件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具备大、中、轻型客车全系列车型的生产能力,形成了集客车整车与零部件制造的金龙客车生产体系。2008年公司销售客车45755辆,实现营业额141亿元,主要产品大中型客车在国内市场处于优势地位,并远销到海外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产品“金龙客车”、“金旅客车”和“海格客车”是中国客车行业三大品牌,均为“中国名牌产品”,“KINGLONG”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金龙产品被授予国家出口商品免验资格,金龙汽车集团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等。2008年,集团获评中国企业500强,并在中国汽车工业30强中名列第16位。金龙汽车集团经过20年的发展,不仅树立了在国内大中型客车市场的领先地位,而且不断加快国际市场的开拓步伐,朝着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稳步前行。
近年来,公司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速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福建省最具竞争力上市公司”,主要产品“金龙”、“金旅”牌大、中型客车均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金龙”品牌还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著名品牌200强客车类第一名”、“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客车类”等荣誉。
二、案例阐述: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家公司——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海丰船务(香港)有限公司、厦门海运集装箱联合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查明:1993年9月,原告厦门汽车公司与富乐门公司约定,由其供应货值63073.40美元的服装,富乐门公司通过香港浙江兴业银行开出一份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厦汽公司除提交商业发票、装箱清单、保险单、检验证外,还应提交全套已装船并制成凭开证行香港浙江兴业银行指示、运费已付、通知人为富乐门公司的清洁提单。接到信用证后,原告通过被告海丰公司厦门代表处将价值63073.40美元的货物排载于“开元”轮上。
应原告要求,1993年10月1日,由被告海运公司授权厦门外轮代理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收货人为“凭香港浙江兴业银行指示”的提单。该提单抬头为福建省轮船公司,托运人为厦汽公司,通知人为富乐门公司。1993年10月7日,富乐门公司向东亚银行厦门分行和原告出具保函,要求原告尽快提交一份提单,以便安排下程运输,并保证原告可以凭副本提单向东亚银行厦门分行入单议付,该保函由新菱贸易有限公司加保。1993年10月上旬,原告将一份正本提单邮寄给富乐门公司,另两份正本提单及其他单证交给东亚银行厦门分行。同年10月9日,富乐门公司凭一份未经开证行香港浙江兴业银行背书的正本提单,从被告海丰公司处提走货物。同年10月15日,东亚银行厦门分行以押汇形式将63073.40美元的货款付给原告。1994年1月19日,开证行香港浙江兴业银行以开证申请人富乐门公司不付款和信用证受益人原告提交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退回所有单证。同年4月4日,东亚银行厦门分行向原告追回货款。原告交给东亚银行厦门分行的二份提单和其他单证,因其未还清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被扣留在东亚银行厦门分行。
另经查明,“开元”轮原所有人为厦门外轮公司,1993年元月28日变更为海运公司。厦门外轮公司原为福建省轮船公司的下属公司,其使用的提单为福建省轮船公司的提单。1993年10月1日由厦门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给原告的提单,系海运公司借用厦门外轮公司的提单。被
告海丰公司为被告海运公司在香港的船务代理人。
三、案例分析:
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我们知道海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收到货物,按约定将货物运往目的地,并交付给目的地收货人的一种运输单据。1978年的《汉堡规则》中给海运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除了《汉堡规则》,还有《海牙规则》和《海商法》。
海运提单的主要作用有三点:
(1)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证书。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物权。提单的转让额可以实现物权的转让。
(2)海运提单是一种收货证明。海运提单的签发证明了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
(3)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契约。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委托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时,承运人向委运人签发的提单就表明双方委托关系的存在。海运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契约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
所谓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某的指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后可以转让。指示提单除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外,还必须背书,这样提单才算完成了转让。
如果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to order”,这种提单被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如填写“to the order of shipper”也一样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提单所载明的货物仍属于托运人。
如果提单“托运人”一栏填写了“to the order of XXX”则被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在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记名指示人“XXX”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