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林来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4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林来娘;林阿东;林阿琴;林阿贞;林燕娥;陈华;厦门航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林来娘林阿东林阿琴林阿贞林燕娥陈华厦门航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林来娘林阿东林阿琴林阿贞林燕娥陈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航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甘琳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甘琳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厦门汽车郑琮南吴丽娜甘琳 
【代理律所】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被告】林来娘;林阿东;林阿琴;林阿贞;林燕娥;陈华;厦门航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保厦门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保厦门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虽然人保厦门分公司一审中提交了航迅公司盖章确认的《投保单》,可以证明其就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但是,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所约定的是: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是闽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而不是免责条款中的“挂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对上述免责条款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人保厦门分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不对“挂车"作出扩大解释。本案中,陈华实习期驾驶牵引半挂车的机动车,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人保厦门分公司主张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人保厦门分公司的上诉主张,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虽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免责的认定理由存在瑕疵,但实体认定正确,仍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6: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日9时20分许,陈华驾驶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西港线从漳平往华安方向行驶,行经西港线150KM+7900M弯道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行驶的由陈南英驾驶的闽E×××××小型轿车(载:林裕中、陈南英、林来娘、林金荣)发生碰撞,造成陈南英、陈南英、林来娘、林金荣等人受伤,林裕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华安县公交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南英免负本起事故责任,林裕中、陈南英、林来娘、林金荣免负本起事故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证所有人为航迅公司,闽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行驶证所有人为安诚公司,该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人保厦门分公司。事故发生后,林裕中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抢救,住院11天。出院后,
于2018年11月13日在家中死亡。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林裕中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障碍、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死者生前患有冠心病(已行支架置入术)在此次交通事故死亡中起辅助和促进作用。肇事车辆闽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均投保于人保厦门分公司,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一审中,经人保厦门分公司申请,对交通事故损伤在受害人林裕中死亡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目前提供材料未见尸体解剖报告,且死者林裕中尸体已经火化,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因此无法进一步论述交通事故与死亡原因的参与度"的鉴定意见。林来娘为林裕中的妻子,林阿东、林阿琴、林阿贞、林燕娥为林裕中的子女,陈华在林裕中死亡后垫付了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航迅公司、安诚公司与陈华是雇主与雇员关系。林金荣自述在本案事故中受皮外伤,没有去医院接受。其自愿放弃本案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份额分配。本事故的其他三位受伤的受害人林来娘、陈南英、林景忠均同意把本事故中的仅有一份交强险份额都由死者林裕中的家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