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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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漳州市闽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铁路新村27幢3-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荣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志,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益智,*,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漳州市闽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福公司)与被告黄益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闽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志到庭参加诉讼,黄益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同偿还原告担保款57853.86元,并从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付资金占用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简称工行漳州迎宾支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简称人寿厦门分公司)签署的《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项目合作协议》,甲方为工行漳州迎宾支行,乙方为人寿厦门分公司,协议约定,投保人(即借款人)是指接受甲方经办机构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在甲方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向乙方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自然人,也是本合同的购车人,乙方向甲方出具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作为投保人履约还款情况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需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合同对保险责任,分期付款业务及保险流程、对逾期催收、理赔程序进行约定,同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另外2016年8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迎宾支行与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人即本案被告黄益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年
8032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工行漳州迎宾支行,乙方为黄益智,乙方向汽车销售商即原告购买汽车,车辆总价为壹拾万壹仟元整,被告自行支付首付款三万壹仟元整,剩余购车款被告申请通过其在工行漳州迎宾支行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柒万元整。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即被告使用用于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并签署签购单记账扣款后,将上述透支资金一次性划付给汽车销售商即本案的原告;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2191元(其中分期手续费231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2149元(其中分期手续费202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的次月起于每月的1日前偿还。第六条约定,乙方应按月支付的方式及10.43%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7301元。根据合同第8条第(一)项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根据合同第9条第(三)项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等全部费用、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汽车专项分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购车专项分期商品订购单》指
定经销商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个人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出具正式保单。2019年8月1日,甲方为人寿厦门分公司与乙方为原告签署的《车贷险业务合作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债权转让事宜,第四条第12项约定,自2019年8月2日至合作所有业务的保险期限截止若再发生购车人逾期还款的情况(包括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导致银行向甲方索赔,该部分赔偿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保险合同向银行支付保险理赔款后,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等额的保险理赔款。第13项约定,乙方应于甲方向银行支付完毕上述12项规定的保险理赔款后将等额理赔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乙方全额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后,甲方将取得的该部分所有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原告)行使追偿权。上述合同签订后,工行漳州迎宾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的按揭透支款柒万元整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仅履行了几期还款义务后并未履行剩余的分期透支款的还款义务,截止到2019年8月3日,已连续违约,为此,漳州龙文支行向人寿厦门分公司发出《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要求人寿厦门分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一次性偿还全部未扣款项,原告根据与人寿厦门分公司的上述协议已经代偿还了该笔费用,至此,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综上,原告已经履行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代偿款项57853.8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黄益智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汽车
1、2015年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漳州迎宾支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厦门分公司)签订一份《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摘要):投保人(即借款人)是指接受工行漳州迎宾支行经办机构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在工行漳州迎宾支行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向人寿财险厦门分公司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自然人,也是本合同的购车人;保险人为具体办理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人寿财险厦门分公司或人寿财险厦门分公司所属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人寿财险厦门分公司向工行漳州迎宾支行出具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作为投保人履约还款情况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人寿财险厦门分公司需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2、2016年8月10日,黄益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迎宾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漳州迎宾支行)签订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约定(摘要):黄益智向闽福公司购买汽车,车辆总价101000元,黄益智自行支付首付款31000元,剩余购车款黄益智申请通过其在工行漳州迎宾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70000元;黄益智不可撤销地授权工行漳州迎宾支行将上述透支资金划入黄益智指定的汽车销售商闽福公司的银行账户;黄益智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漳州迎宾支行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2191元(其中分期手续费231元),以后每期偿还2146元(其中分期手续费202元),黄益智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1日前偿还,应在购车消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工行漳州迎宾支行从中直接扣款受偿;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黄益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透支资金之类的,工行漳州迎宾支行有权要求黄益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黄益智信用卡账户;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工行漳州迎宾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