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2020年度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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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15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2020年度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防范指引
 
01 各金融机构:关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建议
  自2020年1月15日起,包括厦门在内的20个城市已正式试点实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为期二年。期满后,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配套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司法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对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中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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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推动诉源治理。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依托我市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组建权责明确、结构明细、分业运营的金融业纠纷调解中心。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择优纳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调解员名录并定期接受中心培训、监管;畅通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渠道,优化各行业协会及金融消保机构自主调解案件移送司法确认的工作流程,完善不同程序间的衔接,凝聚形成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合力。
  二是完善合同设计。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在线诉讼及管辖条款,适用电子诉讼的相关规则;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在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上的重大意义,改进辖内各金融机构格式合同范本,明确约定10万元以下标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明确约定被告在厦送达地址,在七日内合理确定诉讼答辩及举证期限,明确告知当事人该程序审理期限更短、审理方式更简化以及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及法律后果。多举措形成分层递进、繁简分流的法治氛围。
  三是强化证据意识。结合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2020年发布的《厦门金融司法协同态势分析报告》中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建议,改进纸质证据原件保管与诉讼调取机制;配合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人民法院电子诉讼需求的无纸化金融业务证据采集、保存与调取体系。对在线新型业务,在业务正式开展前进行诉讼风险论证并适时制作流程公证,坚持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身份认证与电子签约形式;及时与前期欠缺电子签名的业务合同债务人补签合同并接入法院推出的司法区块链系统。
 
02 保险业: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自2019年5月集中管辖厦门市金融民商事案件以来,中心累计受理辖区各保险公司涉及车损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325件。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系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向肇事车辆即侵权人主张赔付的法律关系。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车辆的定损理赔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具体问题如下:
  一、定损超出事故范围,损害侵权人利益。少数定损员在进行单方定损时未认真核实事故实际受损情况,定损单中所列部分维修项目及更换的材料明显不属于事故损伤,但仍据此予以理赔并维修,加重了对方侵权人的赔偿负担。导致在之后的诉讼追偿过程中,侵权人对定损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原本诉讼标的不高的案件都难以达成调解,不利于诉讼案结事了。
  二、发生事故到定损时隔过长。事故后未能第一时间定损,事故到定损之间时隔近半年之久,期间是否发生二次事故无法查明,无法证明估损单载明的损失金额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
  三、定损时未通知侵权人,追偿时金额有争议。在侵权车辆未购买足额商业险的情况下,
最后的理赔责任(扣除2000元交强险)均由侵权人承担,而定损员在核损前未通知对方侵权人参加定损,直至诉讼阶段侵权人才了解到车辆定损情况。部分案件车辆的维修金额远远超过侵权人的预期,侵权人对该维修金额不予认可,后续可能因申请鉴定等程序导致案件耗时长,各方诉讼成本均增加。
  四、变更约定的专修厂未留存记录。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单中对专修厂进行了特别约定,但在实际定损维修时却更换了维修地点,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未留存书面材料,引发侵权人对维修情况的疑义。
  五、勘查现场及定损时留存的记录不够清晰详尽。该类案件审理中,事故车辆的损失是核心争议焦点,因对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不予认可,侵权人申请对车辆的市场维修价格进行鉴定,但保险公司因未能提交足够详尽的视频及照片,导致鉴定过程因送检资料不全受阻,甚至无法鉴定,致使法院就该事实认定困难,同时亦不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追偿权益。
  六、理赔至追偿间隔期间过长,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明。大部分案件从理赔之日到诉讼时均已超过一年时间,有些案件甚至超过两年,且在诉讼前保险公司亦未就该理赔情况告知侵权人。因间隔时间太长,此前理赔的被保险车辆可能已易主或已不在原保险公司投保,定
损人员早已离职。因此无论是鉴定还是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被保险人对此配合度低,不愿配合法院工作,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中心建议:
  一、及时并严格按事故造成的损失精确定损。定损员在第一事故现场应对车辆碰撞受损部位进行拍照确认,同时在定损过程中应围绕该受损部位精确定损,非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不得参与定损。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定损,方能证明损失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二、规范定损流程,增加通知环节。在事故车辆定损中,保险公司应通知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后果,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定损环节的,应明确记载以避免后续争议。通知应以短信形式并进行留存,建议短信内容:“XXX先生/女士,您名下/驾驶的车牌号为XXXXX车辆于XXXX年X月X日在XX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主责,我是对方车牌号为XXXXX车辆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XXX,现定于XXXX年X月X日XX时在XX汽修店(地址位于……)对我方被保险车辆就上述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车辆维修价格)进行核定,请您于指定时间前往上述地点参与定损并于收到短信
后两日内进行回复。若您届时未到场参与定损,则视为您同意我方直接定损并接受我方的定损结果。”增加通知环节,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追偿时因定损金额发生争议,节约诉讼成本。
  三、变更维修厂应留存材料。投保人与保险人变更指定维修厂属于合同的变更,应留存相应的书面材料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定损照片及视频应尽可能详尽。对定损人员进行统一流程培训,要求定损员在定损过程中对需要维修的部位拍摄足够详尽且清晰的照片及视频,做好定损流程相关材料留存,以备诉讼阶段追溯之用。必要时,定损人员应出庭对定损环节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