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5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兰许向毅陈丽英
【审理法官】王小兰许向毅陈丽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树松;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树松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树松
【当事人-公司】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树松
【被告】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张树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8:57
张树松、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35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厦门北站汽车物流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黄卫平,执行董事。
厦门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申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树松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树松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无依法申请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树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小兰
审 判 员 许向毅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仁莹
书 记 员 张冬梅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
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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