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聪、黄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巧铭陈丽端刘国如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建聪;黄艺红;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建聪黄艺红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建聪黄艺红 
【当事人-公司】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新宏郑春辉 
【代理律所】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建聪 
【被告】黄艺红;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本院观点】郑建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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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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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16:24 
郑建聪、黄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3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路某某。
     负责人:秦军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兴国路车辆制造场内)。
     法定代表人:韩煜飞,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建聪与被上诉人黄艺红、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建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建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建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建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巧铭
审 判 员 陈丽端
审 判 员 刘国如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美严
书 记 员 陈荔云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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