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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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整车
  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
  6 转向系
  7 制动系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9 行驶系
  10 传动系
  11 车身
  12 安全防护装置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
  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5 机动车噪声控制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气密性检验方法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
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7、增加了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及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在保证运行安全方面的定性要求。
  8、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特殊的安全技术要求。
  9、增加了用 MFDD 检验低速载货汽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增加了制动台时部分汽车的后轴制动力和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
  10、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适当提高了机动车的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
  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和悬架特性要求。
  12、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及部分重型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通过接口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的装置的要求。
  13、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汽车定置噪声、三轮汽
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的要求。
  14、由于"手扶变型运输机"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本标准取消了"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1.3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打刻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的要求,4.9.5车内的警告性和指示性的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1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小于等于5的乘用车,12.14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6.9 有关电动助力转向的汽车在助力转向装置失效后应能及时报警的要求;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 7.13.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0.5 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起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机动车实施。
  4、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 低速载货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7.13.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应具有提示驾驶员驾驶室未可靠锁止的功能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31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7、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181 漆膜颜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织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用安全玻璃
  GB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1462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6170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8285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双燃料汽车
  3.2.2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3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4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5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6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总称为电动汽车。
  3.2.7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按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规定。
  3.2.8 
  客车 bus
  按GB/T 3730.1-2001 第 2.1.2.1 条规定。
  3.2.9 
  载货汽车(货车) goods vehicle
  按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规定。
  3.2.9.1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goods vehicle
  按GB/T 3730.1-2001 第 2.1.2.3.5 条规定。
  3.3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
  3.4 
  摩托车 motorcycle
  若使用内燃机,其气缸排量大于 50mL,或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3.5 
  轻便摩托车 moped
  若使用内燃机,其气缸排量小于等于 50mL,且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20km/h 且小于等于 50km/h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3.6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机组和手扶拖拉机机组。
  注:拖拉机是指推动、牵引和/或驱动机具从事农业、林业作业,后轴每侧单轮胎,后轴车轮直径大于前轴车轮直径,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自行轮式动力机械;拖拉机及其变型产品本身不具有载货功能,但拖拉机在牵引一辆牵引杆挂车(对轮式拖拉机)或一辆中置轴挂车(对手扶拖拉机)后可载运货物。
  3.7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胶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叉车等。
  3.8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必须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方式、位置、尺寸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对于改装车不得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厂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产地,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