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5]39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双燃料汽车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5 
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登记、使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即
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划定无环保合格标志和黄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区和限行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州环境保护局对全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本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商务、发改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平台数据联网等形式,相互传递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动车登记上牌年审、营运机动车等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对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维修治理通知书,并自收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和举报者反馈处理结果。
  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现阶段颁布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现阶段颁布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