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奇瑞a5怎么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晓明周艺军邱平平
【审理法官】苏晓明周艺军邱平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杨奇瑞
【当事人】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杨奇瑞
【当事人-个人】杨奇瑞
【当事人-公司】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充沛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充沛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充沛
【代理律所】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杨奇瑞
【本院观点】杨奇瑞在潮派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潮派公司收取杨奇瑞押金1800元,拖欠杨奇瑞2019年3月、4月提成工资及底薪工资计6151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由潮派公司向杨奇瑞退还押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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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名称变更为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奇瑞在潮派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潮派公司收取杨奇瑞押金1800元,拖欠杨奇瑞2019年3月、4月提成工资及底薪工资计6151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由潮派公司向杨奇瑞退还押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无不当。潮派公司上诉称其与杨奇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但是,潮派公司对拖欠杨奇瑞上述款项的事实并未否认,且潮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潮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37: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奇瑞于2017年7月到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奇瑞的工资由底薪和提成组成。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杨奇瑞2019年3月提成工资1972元、底薪工资1343元;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杨奇瑞2019年4月提成工资1886元、底薪工资950元、合计6151元。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杨奇瑞押金计1800元。2019年7月12日,杨奇瑞与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因押金、工资、提成纠纷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奇瑞工资及
提成共计6151元。二、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奇瑞押金1800元。三、杨奇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杨奇瑞在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杨奇瑞押金1800元,拖欠杨奇瑞2019年3月、4月提成工资及底薪工资计6151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杨奇瑞退还收取的押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不支付杨奇瑞工资及提成6151元及不支付杨奇瑞押金1800元,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杨奇瑞押金1800元;二、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奇瑞工资及提成61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洛阳优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
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潮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潮派公司与杨奇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仲裁裁决书没有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杨奇瑞为潮派公司推销酒水,推销成功后从中抽取一定提成。潮派公司从未收取杨奇瑞的押金,即便收取也系民事纠纷并非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潮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杨奇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8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王城桥西侧某某广场1F21-1F26,2F21-2F26,3F21-3F32。
法定代表人:王隆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沛,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奇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潮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派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奇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潮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潮派公司与杨奇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仲裁裁决书没有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杨奇瑞为潮派公司推销酒水,推销成功后从中抽取一定提成。潮派公司从未收取杨奇瑞的押金,
即便收取也系民事纠纷并非劳动争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奇瑞辩称,潮派公司收取了杨奇瑞的押金,押金是从工资中扣除的,应退还给杨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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