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1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幼吟
【审理法官】林幼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曾强;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曾强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强
【当事人-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周婷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阳朝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周婷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阳朝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泽武周婷阳朝锋
【代理律所】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风神【被告】曾强;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撤诉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2:46:25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71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风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朝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中心洲。
法定代表人:郑秋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强、原审被告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
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林幼吟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21年1月27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却于2021年3月17日才向本院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超过《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时间,属于逾期缴费。根据《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林幼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莫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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