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政府令《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8日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小车报价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车牌(不含用于教练的黄车牌小轿车)。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六条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真实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或项目相关资料;
(三)产权人委托书;(四)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图;
(五)停车场经营成本资料及价格申报意见。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报告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报价报告十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和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具备
防晒、防雨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造的多层机械式泊车车位,具备防晒、防雨功能。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