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摇号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7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鹏壮庞茜张力 
【审理法官】赵鹏壮庞茜张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县同利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荣学;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县同利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荣学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荣学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县同利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俊媛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俊媛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俊媛张银巍 
【代理律所】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被告】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县同利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荣学;一汽解放青岛 
【本院观点】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系由被上诉人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所作,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转委托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系由被上诉人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所作,程序合法。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张评估报告中所附带的车辆损失照片非辽A×××××/辽A×××××车辆实际受损照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虽不认可该公估报告,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故一审法院依据该公估报告认定辽A×××××/辽A×××××车辆的车损为8万元,于法有据。    关于停运损失,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张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其公司不应承担停运损失,且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但就该主张其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张依据该答复,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理解并不恰当。本案的实际侵权车辆即晋A×××××/晋A×××××解放牌半挂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在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承担停运损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辽A×
××××/辽A×××××车辆一直处于停运状态,一审法院认定停运天数由2017年2月7日(事故发生日)至2018年9月6日(本案一审起诉之日)共计573天,合理合法。    公估费系为查明事故车辆相关损失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且有票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负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9:4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7日2时30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214KM+500M处,金崇山驾驶辽A×××××/辽A×××××解放半挂车因车辆故障停于第四行车道,李宪忠驾驶晋A×××××/晋A×××××解放半挂车驶来追辽A×××××/辽A×××××解放半挂车尾部后起火燃烧,随报警灭火不及,造成晋A×××××/晋A×××××解放
半挂车驾驶人李宪忠及乘车人张三小死亡、两车损坏、辽A×××××/辽A×××××解放半挂车货损(轮胎)和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9日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作出冀公高交认字【2017】第2017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车驾驶人李宪忠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乙车驾驶人金崇山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甲车乘车人张三小无责任。晋A×××××/晋A×××××解放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同利盟租赁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郭荣学,李宪忠系郭荣学雇佣的司机。2013年4月19日被告郭荣学与被告同利盟租赁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郭荣学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同利盟租赁公司新车一辆,发动机号1613B022778,2013年4月19日上户挂靠在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名下,2016年6月21日该车辆变更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被告同利盟租赁公司。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辽A×××××解放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沈阳畅恒运输有限公司,辽A×××××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金崇山系二原告雇佣的司机。二原告申请对辽A×××××/辽A×××××解放半挂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货物损失进行评估,通过摇号委托鉴定机构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二原告的辽A×××××/辽A×××××解放半挂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
辆损失、停运损失、货物损失进行评估。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作出编号为HBWYT201912246的公估报告,辽A×××××/辽A×××××解放半挂车的定损金额为80000元。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停运损失作出编号为HBWYT201912250的公估报告,日停运损失为1100元。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货物损失作出编号为HBWYT201911201的公估报告,车载货物(轮胎)定损金额为1005000元。二原告花费公估费20000元。2018年11月13日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简称天安保险)委托发出索赔函,该索赔函写明:2017年2月4日天安保险被保险人上海皇建有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皇建公司)受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德迅公司)的委托,将一批米其林轮胎从沈阳运往河南,随后皇建公司转委托沈阳佳辰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佳辰公司)运输,涉案货物装于辽A×××××/辽A×××××车辆中。2月7日承运车辆在运输途中与晋A×××××/晋A×××××发生交通事故,两车驾驶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涉案货物全部受损。因涉案物流责任险由天安保险承保,事故发生后,皇建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向德迅公司赔付后,根据保险合同天安保险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人民币750880元,并取得向被保险人同利盟租赁公司涉案车辆相关人员索赔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在收到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索赔函后,2018年
12月29日及2019年1月2日向天安保险按照事故比例赔付保险金375440元。二原告主张被告一汽解放青岛公司生产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致使燃料箱泄漏燃爆起火,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一汽解放青岛公司主张涉案车辆质量合格无缺陷,对二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