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已经2021年12⽉4⽇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4⽉1⽇起施⾏。
部长赵克志
2021年12⽉17⽇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考试
第⼀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小型汽车
第⼆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节审验
第⼆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政区域内除⼤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查申请⼈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次书⾯或者电⼦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或者电⼦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录和申请表⽰范⽂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上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提供规范、便利、⾼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上核查的,申请⼈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考场、政务服务⼤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便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公⽰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点、地址、、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全国统⼀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互联⽹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
第七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电⼦签名、电⼦印章、电⼦证照。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条机动车驾驶⼈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
⼩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机械车、⽆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机动车驾驶⼈信息:姓名、性别、出⽣⽇期、国籍、住址、⾝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
(⼆)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辅助条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年和长期。
第⼆节申请
第⼗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年龄条件:
1. 申请⼩型汽车、⼩型⾃动挡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申请⼤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体条件:
1. ⾝⾼:申请⼤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型货车、⽆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为155厘⽶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为150厘⽶以上;
2. 视⼒:申请⼤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达到对数视⼒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达到对数视⼒表4.9以上。单眼视⼒障碍,优眼裸视⼒或者矫正视⼒达到对数视⼒表5.0以上,且⽔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红绿⾊盲;
4. 听⼒:两⽿分别距⾳叉50厘⽶能辨别声源⽅向。有听⼒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型汽车、⼩型⾃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拇指健全,每只⼿其他⼿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有三指健全,且双⼿⼿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于5厘⽶。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型⾃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颈部:⽆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主坐⽴,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只⼿掌缺失,另⼀只⼿拇指健全,其他⼿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判断⼒、反应⼒等能⼒测试的,可以申请⼩型汽车、⼩型⾃动挡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器质性⼼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年内有吸⾷、注射⾏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年的;
(⼗⼆)三年内有代替他⼈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的;
(⼗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款第五项⾄第⼋项⾏为之⼀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机械车、⽆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机械车、⽆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七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型汽车、⼩型⾃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年
以上;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已在校取得驾驶⼩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准驾车型:
(⼀)发⽣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注射后驾驶机动车⾏为的,或者有执⾏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九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年内累计居留九⼗⽇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年以上。
第⼆⼗⼀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年。
临时⼊境机动车驾驶⼈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