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拆迁安置住宅
车位/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单元式住宅
车位/120m2建筑面积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车位/
2.0
商业建筑(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型汽车
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旧城区取0.5~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旧城区取0.5~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酒    店
车位/客房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专业餐饮、餐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5-3.5,旧城区取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旧城区取0.6~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8~2.2,旧城区取0.6~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厂    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6
仓    库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0.40.6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1000 m2占地面积
0.51.5
其它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
4.55.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区以下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4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8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中    学
车位/100学生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小    学
车位/100学生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幼 儿 园
车位/100学生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火 车 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