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 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 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小型汽车第四条 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 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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