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宴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小型汽车2022.07.26 
【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14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陈峰陈新德孟晋忠 
【审理法官】戴陈峰陈新德孟晋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宴瑜;罗辉龙;成锐;桂阳宏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宴瑜罗辉龙成锐桂阳宏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宴瑜罗辉龙成锐 
【当事人-公司】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宏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雪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雪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雪冰 
【代理律所】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张宴瑜;罗辉龙;成锐;桂阳宏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重新鉴定质证拘留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保炎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是否正确。成锐为案涉湘L3××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在保炎服务公司参加了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并按照保炎服务公司确定的金额缴纳了统筹费,保炎服务公司承诺依照承统种类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双方具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具备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双方形成了类似于责任保险合同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关系,双方订立该合同关系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合法有效。案涉湘L3××某某车辆在参统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炎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炎
服务公司在双方合同约定的1000000元第三者统筹范围内支付张宴瑜、罗辉龙各项损失22150元,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保炎服务公司上诉称,张宴瑜、罗辉龙提交的釜信[2021]鉴字904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未经保炎服务公司质证,其对鉴定范围也不知情,程序不合法。经查,张宴瑜、罗辉龙在一审中对该证据当庭进行了举证,保炎服务公司经一审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系其对自身质证权利的放弃,后果应由保炎服务公司自行承担,且保炎服务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的情形,故一审采信该《鉴定评估报告书》并无不当。保炎服务公司主张,根据签订的《机动车辆统筹单》约定,保炎服务公司享有30%的免赔额,仅应承担70%的责任,且鉴定费、租车费、诉讼费等系间接损失,依约不应由其承担。因《机动车辆统筹单》系由保炎服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约定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保炎服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依照法律规定就上述免责条款向成锐作出了明确的提示说明,故上述条款系无效条款,保炎服务公司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保炎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上诉人保炎汽车服务有
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2 03:25: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28日18时18分,成锐驾驶车牌号为湘L3××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珍珠大道)追尾由罗辉龙驾驶车牌号为湘L1××某某小型汽车(搭乘案外人罗某某),造成案外人罗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核实湘L1××某某号小车尾箱内两瓶白酒已损毁。2021年7月28日,桂阳县公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警保联动快处快赔中心作出第4310214202180006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辉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湘L1××某某小型汽车因三方对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导致该车辆于2022年8月18日才在4S店进行维修。张宴瑜在车辆维修期间因家庭日常需求在郴州市北湖区三联二手车服务中心租赁小轿车一辆,
租赁期从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租金为7000元。2021年9月2日,湖南省釜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釜信[2021]鉴字904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湘L1××某某小型汽车的事故维修损失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事故贬值价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元整。桂阳宏发运输公司与成锐系挂靠关系,湘L3××某某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桂阳宏发运输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保炎服务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统筹,其中统筹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与统筹期限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张宴瑜、罗辉龙支付2000元。另,张宴瑜、罗辉龙系夫妻关系。湘L1××某某小型汽车登记在张宴瑜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张宴瑜、罗辉龙的损失范围及具体数额的问题;二、张宴瑜、罗辉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关于焦点一。张宴瑜、罗辉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误工费。张宴瑜、罗辉龙未提交两人的误工情况证明、工资收入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2.维修费21150元;3.贬值损失。车辆经事故后维修可能造成车辆的价值减损,再次出售影响其交换价值,但该损失为间接损失且并非必然发生,故张宴瑜、罗辉龙主张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保炎服务公司关于贬值损失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不予支持;
4.鉴定费1000元。本案中,湖南省釜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L1××某某小型汽车的事故维修损失和事故贬值价值作出了鉴定结论,故酌情支持其中部分鉴定费用;5.租车费2000元。本案中,三方因维修费用未达成协议,导致湘L1××某某小型汽车从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20天)一直停留在4S店未进行正常维修,故酌情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该段时间的租车费;6.其他费用:国窖1573酒。本案中,张宴瑜、罗辉龙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事故中已损毁的白酒价值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张宴瑜、罗辉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150元。关于焦点二。桂阳县公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警保联动快处快赔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辉龙无责任。张宴瑜、罗辉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150元,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的2000元。剩余22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桂阳宏发运输公司与成锐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案涉车辆已在保炎服务公司投购买了1000000元第三者统筹,故保炎服务公司还应在第三者统筹范围支付张宴瑜、罗辉龙各项损失22150元。综上所述,对张宴瑜、罗辉龙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宴瑜、罗辉龙各项损失共计22150元;二、驳回原告张宴瑜、罗辉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张宴瑜、罗辉龙负担254.5元,被告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