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车装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
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
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
为驱动力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
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
上道路就不参与道路交通的运行,也就自然排除在本法调整的对象之外。另外,本项在车辆的功能上作了三个方面的解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
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供人员乘用的车辆,是指那些各种的客车,包括各式的大小客车,也是人
们生活中经常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运输物品的车辆,是指各种类型的专门运
输货物的大小货车。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是指各种在道路上从事专项工作
的特种车辆。如各种工程车,包括电力部门进行电路查修工程的车辆、消防部
门使用的各种用于救火的车辆、道路管理部门为保护道路进行清洁或洒水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进行划线作业的车辆、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车辆等。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
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
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
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
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
*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
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
汽车、汽车吊车等。
*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
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
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
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
盘式拖拉机。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
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
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项关于非机动车的范围的划定与本
条第三项机动车的范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或畜力。人力
驱动是指以人身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自行车、自行
三轮车、手推车等。畜力驱动是指靠牲畜的牵引所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
运行。这些车辆包括马车、牛车、骡车、驴车等。另外,本条还规定了那些设
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
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划入非机动车的范围。我们前面说过,从严格意义上讲,区
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是以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车来划分的。那么本项中为什么还将那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这里有两个
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的道路交通的设计一般遵循人车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原则。理由是尽量做到各行其道。这也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机动
车道是专供那些设计时速高的车辆行驶的。特别是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
车辆性能良好、设计时速高的车辆不断大量涌现,对道路的通行状况,提出越
来越高的要求。如何实现着重点的高效能利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而那些虽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由于其设计时速低,质量小,不能够在机动车道上实际相对较高
速度的行驶。并且如果允许它们驶入机动车道行驶,还将会影响其他机动车辆
的相对高速度的行驶。那样将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高效能利用,同时也就会造成
道路的浪费。将这些车辆划定为非机动车的第二个原因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体现在以人为本原则的各个方面。追求高效率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
小型汽车可见的。特别是那些方便人们出行的各种轻便的交通工具,如双轮站式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非机动车的机动轮,也是一种更好地
提高效率的趋势。而这种趋势是不能忽视的,也是不能在道路交通的设置方面
加以阻拦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限制。所以,必须要对车辆作出硬性
的划分标准。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较小的,但符合国家标
准的车辆,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一些交通工具划定为非机动车
也是考虑到这类车虽然也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但由于其时速低、质量小,不具
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所以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也符合安全畅通的原则。
所以说,这是一个法律意义的划分和定义,而非物理学方面的区分。这样规定
同时也为车辆的生产部门提供了一个技术性的参照指数。这类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
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一点与道交法的规定一致),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
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
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
能的特种自行车。该标准对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标准做了严格限定,即最
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及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还有一些其他要求,但不影响定性。这个限定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的绝对标准,只有满足这几个强制
性条件的才可以界定为非机动车,不符合这个标准的一律不得界定为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
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
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
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
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规定,.。现在杭州路上跑的90%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对电动车的性质确定,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设计最高时速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