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12)高民终字第9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2.11.26
裁判规则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優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宝马摩托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的法定定额赔偿的上限5 0 万元以上酌定赔偿数额,这种裁量赔偿数额,不是适用法定定额赔偿。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正文
宝马股份公司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高民终字第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
法定代表人约亨-沃克默,商标部主管。
法定代表人史蒂芬-希恩茨什,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强。
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道好,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鲁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霞,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世纪宝驰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强、赵克峰,上诉人广州世纪宝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道好、林鲁燕,被上诉人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马公司1916年2月19日成立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
市。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的第282195号“BMW”文字商标、第282196号“”商标、第784348号“”文字商标、第G921605号“宝马”文字商标、以及注册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及第25类服装、鞋、帽子商品上的第G955419号“”商标、第G673219号“”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已生效的(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宝马公司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上注册的第282195号“BMW”文字商标、第282196号,“”商标、第784348号“”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BM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0)第180号)认定宝马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使用的第282195号“BMW”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3254441号“宝马”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1)第14331号)认定宝马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使用的第784348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州世纪宝驰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4日,于2010年4月26日获得案外人德国世纪宝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世纪宝马公司)的授权许可并备案,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7年5月29日有权使用第4719183号“”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5月14日由德国世纪宝马公司注册取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服装、衬衫、皮制服装、T恤衫、茄克(服装)、针织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大衣。
2010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分局)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李某某服装店进行工商查处,并出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朝处字(2011)第5137号)。同时,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兵对该店铺、营业执照、涉嫌侵权产品及朝阳工商分局出具的八份财务清单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三十二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中信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店面装潢、服装、服装吊牌上使用“MBWL及图”、“”、“FENGBAOMAFENG及”、“FENGBAOMAFENG”等标识。涉嫌侵权服装的吊牌分别记载了“深圳宝驰公司”、“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CENTURYBAOMAGROUPLTD,中国总代理:深圳世纪宝马公司”、“德国世纪宝马公司中国总代理:广州世纪宝驰公司”的地址、电话、营销中心电话、邮箱或网址等企业信息。
2010年12月23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兵在中信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世纪宝马”进行搜索,点击“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时尚男装”进入页面,取得相关内容。
2011年10月11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第二接待室使用公证处台式计算机输入“我在一家打着‘宝马’牌的店里买了一双鞋,花了700多元,回家一看是丰宝马丰牌子的,店家算不算骗人”等内容,进行网页搜索并将显示搜索结果的网页进行了打印。
2011年10月16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在长安公证处第一接待室使用公证处台式计算机输入“被德国宝马起诉世纪宝马‘遁形’”进行搜索,点击百度搜索结果“被德国宝马起诉世纪宝马‘遁形’_首页热点_每日经济新闻”等内容。
2011年10月17日,赵克峰在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台式计算机输入zs.efu/fbmf/网址,点击回车,出现使用“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等标识的丰宝马丰服装宣传图片,点击图片中部,链接到www.shijibaoma/,页面显示有“公司简介(aboutus)”、“品牌定位”、“精品展示”、“加盟专区”、“专卖形象”、“销售网
络”、“”、“企业博客”等8个子栏目,并取得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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