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汽车展
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4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2021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培育本市会展品牌,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空间和一定期限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商务洽谈、技术推介、交流合作、营销展示、现场体验等的集体性活动。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会产一体、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构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提升城市能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发展的统筹规划,推动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和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和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产业链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展业的促进发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新经济、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投促、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关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本市会展业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协助引进品牌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调解会展活动纠纷,引导行业规范运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促进会展业与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商贸金融、交通物流等规划有机结合。
  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经信等部门应当支持会展基础设施以及交通、餐饮、住宿、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会展产业,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渠道、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条 会展、外事、投促、文广旅等部门应当支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鼓励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全球会展产业要素在本市聚集。
  本市支持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通关便利、人才引进、金融服务、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鼓励会展企业建立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推动会展项目国际认证,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培育组展办展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要素资源向会展产业聚集,培育名展、名馆、名企、名业,构建产业链条完整、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配套的会展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产业功能区创新会展与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鼓励举办与主导产业契合度高、标识度强、显示度鲜明的品牌会展活动,提高产业功能区集聚度和产业能级,促进会展与产业一体化发展,形成会展与产业功能区利益共享格局。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成德眉资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区域特展览展示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支持会展企业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培育和扶持具有跨区域影响力的品牌会展,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和
引进大型会展企业。支持会展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组建具有国际和区域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企业集团。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本市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会展企业联合办展,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会展业品牌培育和保护,加强文化特品牌会展的宣传与推广,提升城市影响力和知名度。
  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品牌会展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经营水平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并根据相关规定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高校引入国内外会展高等教育资源,优化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教育、科研和培训基地,推进产学研协同合作。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会展行业标准认证,推行会展行业标准化运营,推动建立会展管理和服务等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