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再生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5.23
【字 号】成发改价格[2013]477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成都汽车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3〕477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建立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我委将原成都市物价局印发的《成都市再生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成价农〔2008〕51号)修订为《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建立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再生水(回用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 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针对再生水不同的使用类型进行分类计价。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再生水价格由市发改委依法制定;其他各区(市)县范围内的再生水价格,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四条 再生水价格应遵循效率和公平原则,并按成本补偿及微利经营的原则制定,其利润率应低于自来水行业平均利润率,本区域内再生水价格应低于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五条 再生水价格由运行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其运行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 凡使用再生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企业、居民、市政建设和绿化部门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再生水价格标准缴纳水费。
  第七条 再生水经营企业如遇下列情形,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
  (一)电价或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企业达不到规定利润率的;
  (二)因再生水水质标准变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和省上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