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百世城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304号 
成都汽车展【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曦 
【审理法官】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百世城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百世城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百世城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辛龙四川鼎律师事务所;刘小凤四川鼎律师事务所;邓小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阿牛子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辛龙四川鼎律师事务所刘小凤四川鼎律师事务所邓小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阿牛子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辛龙刘小凤邓小莹阿牛子日 
【代理律所】四川鼎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百世城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百世城兴公司与合业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园区工业楼宇经济项目规范发展的通知》(成经管[2013]21号),对企业准入及房产购买登记办理有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百世城兴公司与合业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业盛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百世城兴公司应当为其
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园区工业楼宇经济项目规范发展的通知》(成经管[2013]21号),对企业准入及房产购买登记办理有明确的规定。案涉合同载明,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案涉房屋位于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业盛公司应当知晓并了解所购房屋属于工业用地以及工业用地项目适用的相关政策及限制。案涉房屋所在项目因土地用途为工业且对购房企业入驻园区后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此类交易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商品房交易,合业盛公司应当知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百世城兴公司有义务协助合业盛公司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但合业盛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取得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鉴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为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产权变更条件,一审法院先后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不动产中心、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局去函,但均未对此进行明确回复。故可待合业盛公司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条件时,另行解决。合业盛公司诉请百世城兴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百世城兴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应承担的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责任,现案涉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尚不明确,对合业盛公司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业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47: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世城兴公司作为出卖人,合业盛公司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Mxxx号,签订时间2015年10月30日)及相应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16年1月15日)。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经开区“成都城兴汽车配套产业园”(鼎峰动力港)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62.15平方米,房屋价款3980000元。合同第十七条约定“1.房屋交付使用后,百世城兴公司在365日内协助合业盛公司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资料递交办证机关;2.如因百世城兴公司的责任,未能在房屋交付后365日内将办证资料递交办证机关的,逾期每日百世城兴公司按合业盛公司支付全部已付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第9条“对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约定,“9.1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包括该房屋相对应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和
取得期限;9.2在合业盛公司接收房屋后,由合业盛公司委托百世城兴公司代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发生的税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缴纳,房屋售价中不包含前述税费;9.3如因百世城兴公司的责任,百世城兴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递交办证资料的,百世城兴公司按日计算向合业盛公司支付全部已付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累计不应超过合业盛公司应付款的2%,并与合业盛公司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百世城兴公司支付。9.6合业盛公司必须及时将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书所需资料以及相关费用提交给百世城兴公司,并书面委托百世城兴公司代为办理产权证事宜。如因合业盛公司未及时向百世城兴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及费用,则百世城兴公司提交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百世城兴公司不承担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百世城兴公司在合业盛公司提交齐全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书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之日起365日内将办证资料递交办证机关”。签订合同后,合业盛公司向百世城兴公司支付了相应房款。成都市经开区厂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百世城兴公司,登记时间为2014年9月。一审另查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共同签发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市主城区(含高新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7]44号)载明“1.适用范围:在我市
主城区(含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经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国土部门审查符合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项目,按照本通知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业用地项目包括使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2.审查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可根据开发建设进度、经规划部门验收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生产性项目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项目整体竣工后,确需转让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整体转让。(二)非生产性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城区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16]3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时,需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拟入驻企业(机构)的产业类别、经营范围、房屋用途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3.办理程序:(一)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须提供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意见……4.其他规定:(一)二、三圈层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合业盛公司诉请的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百世城兴公司在收到购房款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协助义务。但履行产权变更登记的协助义务的前提系案涉房屋具备产权变更的条件。经查,因所在项目位于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各地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结构健康发展,均对工业园区准入设立相应标准。本案中,百世城兴公司抗辩合业盛公司不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的条件,合业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局关于同意成都合业盛食品有限公司入驻“鼎峰动力港”的函》(成经企函[2016]27号),拟证明其已符合条件。但合业盛公司提交的函上载明“你公司可凭此函件,请工商、税务、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后续业务”,即仅凭此函无法证明已具备相应的条件,且成国土资发[2017]44号《通知》上明确相关厂房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需经两个机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而合业盛公司仅提供一份审查函件。另,为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产权变更条件,一审法院先后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不动产中心、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局去函,但均未对此进行明确回复。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从证据角度来看,合业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已满足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故对合业盛公司相应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具备后,另行依法解决。据前述,案涉房屋是否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尚不明确,对于合业盛公司主张百世城兴公
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合业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元,由合业盛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