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
一、政策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机动车车牌的管理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机动车车牌是按顺序排号发放,由工厂批量制作好车牌,然后由车管部门按号牌顺序发放给车主。第二阶段是“九二式车牌”,即为解决车管部门和众之间因为车牌号码而产生的矛盾,实施“电脑选号”。该政策于1992年制定并进行试点,1994年开始在全国实施。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年年猛增,“九二”式车牌的容量已经不能满足车辆发展的速度。截至 200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398万辆,一些城市摩托车和小型汽车号牌容量已趋饱和。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增加和机动车所有人结构的变化,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由于受编号规则的限制,在数量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在号码选取上也不能满足人们对个性的追求。
二、“个性化牌照”政策出台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北京、天津、杭州、深圳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2年8月12日率先开始启用新式机动车号牌,即“个性化牌照”。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有一个汉字和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前者是所属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简称,后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顺序代码,如“浙A”;下排是号牌编号。
个性化车牌政策具有如下特点:
(1) 机动车号牌的号码扩大了一百多倍,选择余地大。
(2) 选号程序便捷,价格不变。
(3) 没有预留号,选号系统全国统一,使车牌资源的分配更趋公平、透明。
(4) “二OO二”式车牌的发放,为车主更好地实现个性需求提供了契机。
(5) 新车并提高了机动车号牌的制作防伪技术。
三、实施情况
2002年8月12日,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等四城市开始试行“二OO二”机动车号牌。政策推行当天,早晨5点多开始,四个城市的车辆管理所大厅内就开始有人排队,希望抢先注册到自己心仪的号牌。 当天北京地区就有2300多名车主申请到了新车牌。深圳一天内办理的新车牌突破原先预计的500个,达到810个。到8月16日,北京已有7000多车主领到了新车牌。8月12日至8月21日,北京市共发放了个性化车牌11000余副,天津市共办理了2000多副个性化车牌。
其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 是否涉嫌侵权或超出社会规范。很多人质疑,用公众所熟知的BTV台标,BMW、TCL、IBM等驰名商标做车牌,是否侵害商标权和声誉;用WTO等国际组织、FBI等国外机构的英文缩写作为车牌是否妥当;用“USA-911"做车牌是否成心触及他人伤口、“SEX”等敏感词汇做车牌是否有损市容风化,而“TMD"做车牌引起了歧义,暴露出少数人的低级趣味。
(2) 距离远了看不清楚。据天津媒体报道,在使用新式车牌时存在距离远了看不清车牌的问题。这也可能是天津市暂停办理新式车牌的原因之一。
(3) 新车牌设计不大合理。据一些车主反映,新车牌比原牌照短1/4,放进汽车预留牌照的位置不仅显得有些小气,而且造成有些车型无法安装,安装人员只好在新车牌上打孔,破坏了新车牌的美观。此外,一些车主对新车牌的颜也不大满意。
(4) 还有一些专家提出,新车牌的汽车分类标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四、政策叫停
随着各种问题不断出现,8月22日,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等四个城市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暂停发放“二OO二”式车牌,恢复“九二”式车牌,个性化车牌在试行十天后匆匆收场。关于新政策叫停的理由,相关部门称是“系统技术故障”,但相关专家和一些记者认为,新车牌在实施之前,交管部门于技术上是经过充分论证的,新车牌的制作、彩的搭配、操作的流程等不应存在什么棘手的难题,而实施过程中技术方面也没有出现重大问题,所以个性化车牌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上面提到的有争议的歧义个性车牌,才是交管部门在新车牌政策实施仅10天后便突然叫停的最重要原因。
北京汽车政策
(案例来源:①“北京今起试上个性车牌七大注意不可不知”,《北京娱乐信报》2002年8月12日;②“个性化车牌五大特点”,《南方日报》2002年8月 15日;⑧陈东:“车牌‘个性化试验’的失败,《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8月26日;④“个性车牌叫停伤害了谁的感情?”《中国经营报》2002年9月4日;⑤“暂停发放新车牌引起广泛关注,众人分析原因”,《京华时报》2002年8月23日。)
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因素
-分析“昙花一现的个性化车牌政策”
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公共政策愈来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来谈一下我对公共政策的学习体会:
公共政策从方案的提出到制定并通过,最后必然要进入到实施的阶段。这个把政策内容付诸实施的阶段就是政策的执行。很多人认为只要满意优化的政策方案确定后,政策实施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是不太重要的。然而事实表明,政策虽然制定并获得批准,但那些政策执行者却将它们引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实现了相反的目标。政策方案所追求的目标不但不能
实现,而且连部分目标都很难实现。由于政策意图何政策结果的巨大差距,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对“政策执行”的研究。
政策执行是将政策方案付诸实施的环节,是解决政策问题的实际环节,也是检验方案完善程度的实际手段。在个性化车牌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在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中,政策问题的性质和认定是基本正确的,相关部门给予了充足的物质资源,社会上车主们对此政策给予了充分的支持,执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态度、技术水平方面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那么,政策执行失败的最可能原因就在于政策制定阶段。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共政策方案的制定和选择,必须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对政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在政策付诸实施之前,通过事前对政策方案的评估,可以对即将推行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论证,检查其性质、内容、措施以及实施准备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避免政策的失误。要求在政策出台之前,制定者应该将所有的问题都尽可能地想得周到、细致,还应该征求相关者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评估。
“浴盆模型”是政策执行研究的一个基本模型。依据可靠性理论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失效”表现在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期失效。其原因是,传统习惯的阻力使人们对政策了解甚少以及政策本身还可能存在着不少缺陷。在政策执行初期,存在着相当高的失效率,即在约束条件下,目标实现的可靠性较差。
第二阶段,偶然失效。通过执行中的一段阵痛后,随着人们对政策的理解与认同,以及政策本身的自我完善,执行过程逐步进入正常状态。这时政策功能的设计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尽管失效也存在,但失效率最低。
第三阶段,损耗失效。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政策开始老化,失效率又逐步上升。因此需要调整、修改已有政策,或者重新制定新政策。
“个性化车牌政策”失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实施了短短10天,政策就突然叫停了。在案例中,政策制定阶段的不足之处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政策方案的合法化和合理性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制定,既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法规、规章相抵触。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关于注册车牌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个人或单位使用的车
牌号,无论从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专利权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范围内都不到法律依据;但政策制定过程中忽略了法律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原则与理念。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了严格规范,如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等等。此外,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有关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非同类商品也禁止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性”使用。最后,按世界各国关于车牌注册的惯例,也对车牌注册有所限制,美国早在几十年前就已实行个性车牌,但对于车牌的登记也不是不加任何限制地“即选即中”。对于政府机构的名称,驻外机构、其他国家的名称(包括英文缩写)都禁止在车牌上注册,约有超过200种组合被联邦政府强制规定不得使用,这就确保了车牌申报时极少出现令人尴尬的号码。欧洲及亚洲的许多国家的车牌注册也有类似禁止性的规定。而由于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评估,“二00二”式车牌实行“即选即中”,没有做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SEX、TMD、BMW、IBM、WTO、FBI、USA等极端个性化车牌的使用会或对公共道德和风气产生负面影响,或对驰名商标构成了侵权,以及可能损害企业名誉。这样,此政策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原则、国际惯例等都形成冲突。
二是在个性化车牌政策制定过程中,除了在法律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外,在程序上也没有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现代行政环境和政府职能的复杂化,一项新政策的出台,不能仅仅依靠决策部门领导的智慧,还应主动征求相关专家和百姓的意见,从而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具有预见性,使政策更加周全可行。而在个性化车牌政策的酝酿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媒体报道过政策制定者为此召开过听证会。虽然也有舆论认为,政府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并不是都要事先举行听证的,这不仅会加大“社会成本”,也会影响政策的效率,只有涉及民生利益转换的公共政策如火车票涨价问题,才有举行听证的必要。但是由于车牌不仅是车主个性的反映,也影响城市的精神风貌和相关方面的利益,所以应该进行一定形式的公开意见征询程序,以集中民智使政策方案更加具有可行性。
2002年8月22日,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等四个城市都暂停发放“二OO二”式车牌,个性化车牌政策在试行十天后匆匆收场。本来是政策目标正确、公众支持拥护的一项政策,却由于没有经过谨慎论证、没有收到良好执行效果,导致整个行政行为暂停,其间付出的成本,特别是政府信用的成本,是沉重的。在政策执行环节应不断进行信息反馈和应变协调,包括对调试对象、其他社会因素、执行进度、资源使用情况、执行人员态度等情况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的反馈对原政策进行调整,以保障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即使是方案
存在问题,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政策,也不应该即刻终止,而应该根据反馈情况,作一定渐进的修改,并在政策中增加禁止性条款,加强对个性化车牌的限制。由于车牌登记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公共影响面广,在修改规则时应建立由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及公民代表三方参与的立法机制,广泛听取来自专家、百姓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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