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
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区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本区
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区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本区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计划,解决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以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本区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计划,解决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以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本区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
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由政府负担。
第九条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由政府负担。
第九条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中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配售面积等相关数据,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七)申请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八)申请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病人的,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七)申请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八)申请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病人的,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系。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籍登记地相同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或按照《房屋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2.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3.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4.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系。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籍登记地相同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或按照《房屋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2.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3.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4.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长期居住在直系亲属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内,同时名下无产权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住房面积核定。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五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总资产净值,包括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长期居住在直系亲属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内,同时名下无产权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住房面积核定。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五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总资产净值,包括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镇、街住保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镇、街住保办提交《审核表》,一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镇、街住保办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单。 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材料齐全的,由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镇、街住保办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镇、街住保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镇、街住保办提交《审核表》,一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镇、街住保办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单。 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材料齐全的,由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镇、街住保办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镇、街住保办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保障住房《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组织评议。
镇、街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情况记录表》。
(四)公示。
镇、街住保办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住保办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住保办在《核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住保办。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
(三)组织评议。
镇、街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情况记录表》。
(四)公示。
镇、街住保办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住保办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住保办在《核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住保办。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区住保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在审核过程中,区住保办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和家庭资产情况向其工作单位和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核实。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区住保办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区住保办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由镇、街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报材料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二条 区住保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在审核过程中,区住保办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和家庭资产情况向其工作单位和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核实。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区住保办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区住保办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由镇、街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报材料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具体价格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 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保办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2人及2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3人户 配售一套两居室,4人及4人以上户 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面积须在产权证上注记。
重残、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完成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住保办统一组织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城市改造的拆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摇号配售。
摇号前,由区住保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具体价格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 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保办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2人及2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3人户 配售一套两居室,4人及4人以上户 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面积须在产权证上注记。
重残、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完成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住保办统一组织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城市改造的拆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摇号配售。
摇号前,由区住保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
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住保办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住保办根据轮候家庭的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区住保办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中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镇、街住保办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在领取《选房排序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按顺序进行选房。
申请家庭选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购房合同和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住保办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住保办根据轮候家庭的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区住保办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中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镇、街住保办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在领取《选房排序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按顺序进行选房。
申请家庭选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购房合同和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选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配售面积部分,超出部分销售价格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北京汽车摇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原房腾退具体政策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区建委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区住保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 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 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原房腾退具体政策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区建委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区住保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 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 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区住保办建立全区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住保办报告。区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住保办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执行市价格收费部门专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
第三十五条 区住保办建立全区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住保办报告。区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住保办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执行市价格收费部门专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
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保办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住保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明的单位,由区住保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区城镇居民,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保办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住保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明的单位,由区住保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区城镇居民,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区级以上残联部门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证件种类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属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退伍军人证书》、《复员军人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保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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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区级以上残联部门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证件种类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属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退伍军人证书》、《复员军人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保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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