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财工〔200911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重要决策以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为确保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目的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期限
    按照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部署,广东省从200931轻型货车报价日至1231日实施汽车下乡政策,200921日至2013131日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内容。
    1200931日至12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31日至12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21日至20131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补贴资金申报
    (一)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3”“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一)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级审核、乡级兑付。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50%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预拨到各市,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每年4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清算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