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奥迪公司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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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福益多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鼎市瑞景香江1号楼城东南路170-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1Y5E95D。
经营者:薛美观,*,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倩(系薛美观*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福鼎市福益多超市(以下简称“福益多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被告福益多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人物形象——刑天侠”、粤作登字-2013-F-***********“人物形象——金刚侠”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奥飞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奥飞股份旗下以三维动画制作、漫画制作、动画形象设计、版权代理等卡通形象事业为核心业务的动漫文化传播公司。通过十来年的推广运营,公司创作“铠甲勇士”、“巴拉拉小魔仙”、“火力少年王”、“超级飞侠”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如多次获得中国IP产业年会组委会“玉猴奖-2017年度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十大IP”,2018年5月获得第十届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奥飞公司2009年1
2月13日完成作品“人物形象——刑天侠”创作,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2009年12月16日完成作品“人物形象——金刚侠”创作,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原告后发现被告经营的店铺中存在侵害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福益多超市辩称:
一、被告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不存在主观故意。
首先,涉案产品实际上是上个店主的遗留库存,在转店后正好由原告全部买走,而且因为那款产品的销量很差,半年之内只卖出最后2个库存,所以之后就再也没有进货过。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在3年前已经实际停止,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次,被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一方面是因为被告的文化程度不高,无法要求一个24小时营业卖百货的人去研究几百种奥特曼版权的造型是什么;另一方面,工商信息只公示了涉案版权的登记名称,但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却没有对外公示这个作品的造型图案,只
公示作品名称,却不让别人知道作品的样子,但又要别人去注意,在没有公示登记的情况下、在根本无法得知版权图案为何的情况下,对被告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显然是不恰当的。
二、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没有合理依据,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实际损失,且已经通过批量诉讼的方式谋取了超额经济利益,其为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难以计算实际损失、违法所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从违法所得看,被告售卖最后遗留库存的利润微乎其微,加上店铺位置在偏僻的山边,作为个体户的零卖量不大。况且,从权利人实际损失看,原告已经进行了大量不以保护权益为目的而以获取经济赔偿利益为目的诉讼,早已取得了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经济收益。(证据三、证据四)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网站可以查询到,近年来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著作权诉讼就高达6千余起,其中福建地区都发起1千余起。从相关文书中可以看出,所有案件案情基本相似。他们故意放纵侵权源头、任凭终端侵权行为蔓延,发
现侵权行为后不及时制止,过两三年后待侵权行为已具规模、等对方已几乎不可能举证合法来源后,再通过大规模的诉讼维权获取更大的经济赔偿利益。讼争对象与本案的被告处境基本相同,多为小超市、小商户、小企业等处于社会底层的小本经营者,就是看中了这类体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诉讼能力较弱、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原告每一次提起的诉讼都提出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使对方迫于诉讼压力支付远远高于损失的赔偿金,原告从而达到获取超额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显然有违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其仅仅是为了通过诉讼维权而获取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知识产权权益。这种从批量诉讼中渔利的维权模式,最终得益的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而是以诉讼为业的人。批量取证,批量诉讼的成本极低,各项成本平摊到每个案件后成本更大幅度减少,从而给了这种从批量诉讼中渔利的维权模式极大的利润空间。综上,原告所谓的合理费用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三、原告滥用诉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对其滥诉行为处罚,警示其规范维权,限制其滥诉行为。根据被告提供给的证据三,2019年国家版权局就已经公开表态,版权人不得滥用权利,而在这样一个要求规范版权运营的政策背景下,原告还在背离国家政策,仅在2019年本年就以侵害其知识产权为由发起了诉讼1600余起,加上其关联公
司2019年一年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总共超过2000起。这一背离政策都要继续的迷惑行为,背后动机难道是不得而知的吗?与此对比,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福建省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437件,结案8781件。也就是说,仅仅需要三四家像原告这样的公司一年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就超过一整个福建省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总和!这样以牟取利益而进行的滥讼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限制,这种行为将越来越泛滥,挤占司法资源,更不敢想象对司法权威、对法治建设会带来怎样的负面影响。保护知识产权是理所应当,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更是值得提倡。但是,本案原告故意不采取其他合法低成本、快速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以诉讼牟利为目的,此等作为乃滥用权利、违反诚信之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行为明显于公共利益有损,这种行为不应该得到提倡和鼓励,请求法院依法处罚其滥诉行为。
奥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版权登记证书文本公证书、侵权行为公证书。
福益多超市提交了:金刚侠版权登记公示信息、刑天侠版权登记公示信息、《关于版权人
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的公告》、原告同类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判决各1份、案例检索报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益多超市对奥飞公司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版权登记证书文本公证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侵权行为公证书内容真实,公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至于福益多超市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奥飞公司著作权,本院将结合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奥飞公司对福益多超市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福益多超市提交的金刚侠版权登记公示信息、刑天侠版权登记公示信息为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登记信息,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版权人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的公告》系国家版权局针对虚构版权牟利行为所发布的信息,与本案奥飞公司的诉讼没有关联性,奥飞公司针对侵权行为在各地提起诉讼系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不能直接认定其存在恶意诉讼。本院对《关于版权人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的公告》、原告同类诉讼案件数量统计不予采信。至于类案判决和案例检索报告,不同的地区和不同案情均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判定,故对类案判决和案例检索报告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