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操
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三条,为了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海关对进口汽车签发的证明、缉私部门对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的没收证明、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应一车一证,并将上述证明、发票的样本和真伪识别标志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桂政发[2010]36号自治区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柳州市公安局委托,柳州各县交警大队承办所辖范围内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三条的规定,广西区内各级海关、税务部门需将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进行备案。全部汽车标志
六、申请材料
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审批流程图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流程图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