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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条款》第六条规定,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系因⾃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财产保险是填补损失的保险,其填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停运损失是因车辆停驶造成的可预期收⼊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主张不应赔偿停运损失的再审理由成⽴,法院予以⽀持。洛阳汽车
河南省⾼级⼈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民再461号
再审申请⼈(⼀审被告、⼆审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场。
负责⼈: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樊印,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审原告、⼆审上诉⼈):洛阳弘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港路亚泰花园1号楼门⾯房105号。
法定代表⼈:刘世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杨晨光,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因与被申请⼈洛阳弘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骏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民法院(2 018)豫03民终4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5⽉22⽇作出(2019)豫民申178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16⽇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樊印,被申请⼈弘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杨保宏、杨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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