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德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3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27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德;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德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洛阳汽车张利德 
【当事人-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全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侯巍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冯红艳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全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侯巍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冯红艳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建全侯巍冯红艳 
【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张利德;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利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产品责任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利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利德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元,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3:03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德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27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全,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王家于埠社区温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庆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欣,临沂河东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张衡街交叉口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洛销公司二楼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巍,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张衡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巍,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德、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利德以已经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亦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利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利德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元,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金 文
审判员 张晓燕
审判员 王信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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