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
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加强自律,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 采取实物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市委全班子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5 万元(含)以内,其他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18 万元(含)以内。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新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应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重新租赁。
第九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
、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依规合理确定。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交通补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提供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和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市委全班子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标准不超过 45 平方米,其他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 36 平方米。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第十五条 企业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号)执行。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以
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活动,宴请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 240 元控制;企业负责人开展外事活动,宴请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 340 元控制;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办〔2015〕号)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办〔2015〕21 号)执行。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国内公务及外事交往中礼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豫办〔2014〕4 号)执行;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洛阳汽车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陪同人数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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