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骆成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3 
【案件字号】(2022)冀02民终5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阳利吴利民吴凡 
【审理法官】成龙汽车网赵阳利吴利民吴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骆成龙;冉然;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骆成龙冉然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骆成龙冉然 
【当事人-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金月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金月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金月 
【代理律所】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骆成龙;冉然;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上诉人骆成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被上诉人骆成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骆成龙的车辆损失不实,但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及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的被上诉人骆成龙车辆损失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保险公司虽不认可,但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出
具定损依据,亦未提供相关有效反驳被上诉人骆成龙的车辆损失的证据,且上诉人员工和冉然均在车辆勘验回执函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损失并无不妥;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配件损失更换情况存疑,故被上诉人骆成龙应将更换下配件前中网、前大灯及配件合格证书、购货清单、物流清单在理赔时交予上诉人保险公司核验。综上所述,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如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不当得利或存在骗保行为应依法主张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53:33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骆成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2民终5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5号爱普大厦7层、17层、18层。
     代表人:杜彥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月,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同,遵化市宏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98号6层。
     负责人:熊新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骆成龙、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冉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2)冀028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月、被上诉人骆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中、被上诉人冉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成龙诉讼请求;2、请求贵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6日,被上诉人骆成龙驾驶车辆行驶至遵化市通华西街西环岛路口与案外人钟明驾驶车辆冀B5××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钟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冀B5××某某于上诉人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被上诉人骆成龙起诉上诉人,一审判决上
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9190元。一审中,被上诉人骆成龙无法提供车辆修理费发票、车辆配件出厂合格证及配件运输单、进货单等相关证据,且不配合上诉人复勘、回收旧件。被上诉人骆成龙一审中的证据依法不能达到证明实际维修事实及合理费用的目的,不能证明其诉请的真实性、合理性,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查清,诉请没有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车辆损失情况,且不能判断被上诉人修理所产生的真实费用。一审中被上诉人骆成龙证据不足,不应将车辆鉴定数额与其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一概而论,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取得赔偿后在鉴定报告数额基础上降低修理损失而获取差价利益的可能性。被上诉人骆成龙多次报险,存在道德风险,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及伪造证据嫌疑。对于其对本案车辆享有的所有权,其庭后提交的证据与庭审时提交的证据不一致,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其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因本次事故有损失。然一审法院并未以查明事实为角度对此详细审理,而径直以被上诉人骆成龙有明显缺陷的证据作出不合理判决,掩盖案件真实情况,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