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山东汽车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汽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已获得经营许可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已获得经营许可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
综合评价。
第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汽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汽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设施与设备条件指标: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情况;
(一)设施与设备条件指标: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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