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10.28
【字 号】鲁财建[2013]140号
【施行日期】2013.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3]140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8日
  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鲁政发〔2009〕130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工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山东汽车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主要指纯电动城市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和天然气城市公交车(包括LNG汽车和CNG汽车)。
  第三条 资金分配坚持单位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买先补、不买不补,并依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省对各设区市(不包括青岛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已享受国家购车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省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购置10米以上纯电动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40万元/辆给予补贴;购置8米(含)至10米(含)纯电动公交汽车,省财政按35万元/辆给予补贴。
  (二)购置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25万元/辆给予补贴。
  (三)购置单价20万元及以上天然气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3万元/辆给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各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各市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
  第七条 申报时间。每年1-6月购置的车辆,于当年7月31日前报省;每年7-12月购置的车辆,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省,购车时间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各市购置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的公交企业和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单位机构代码证;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置合同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车辆正面照片(能清晰显示车牌与运营线路);
  (五)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
  (六)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示范推广信息表(详见附件2)。
  第九条 购买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车型必须已经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资金补贴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扣回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2.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