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3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 
【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玉柱 
【当事人-公司】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华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华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华伟王明礼 
【代理律所】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以钟玉柱在请假未批准的情况下,以2018年12月15日无故旷工影响正常工作为由给予钟玉柱辞退处理,原审判决在未查
明钟玉柱作为公司高管是否知晓公司相关考勤制度、请假是否得批准、未批准的原因、未批准是否应按旷工处理、辞退决定的依据等事实,即认定劳动合同属非法解除,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基本原则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以钟玉柱在请假未批准的情况下,以2018年12月15日无故旷工影响正常工作为由给予钟玉柱辞退处理,原审判决在未查明钟玉柱作为公司高管是否知晓公司相关考勤制度、请假是否得批准、未批准的原因、未批准是否应按旷工处理、辞退决定的依据等事实,即认定劳动合同属非法解除,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同时,钟玉柱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却裁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0:44:25 
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23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玉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公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以钟玉柱在请假未批准的情况下,以2018年12月15日无故旷工影响正常工作为由给予钟玉柱辞退处理,原审判决在未查明钟玉柱作为公司高管是否知晓公司相关考勤制度、请假是否得批准、未批准的原因、未批准是否应按旷工处理、辞退决定的依据等事实,即认定劳动合同属非法解除,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同时,钟玉柱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却裁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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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玉柱、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滨
审判员 张凤芝
审判员 蒋文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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