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汽车网
【公布日期】2014.11.03
【字 号】鲁政办发〔2014〕41号
【施行日期】201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4〕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
  1.总体要求。国家确定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各地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2.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抓好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3.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今后新增或更新车辆都要有一定比重的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比重。青岛、淄博、潍坊、聊城、临沂等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名单的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续驶技术性能好、价格低、维修服务保障到位的车型;新能源公交车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纯电动出租汽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配合)
  4.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黄标车报废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青岛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
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5.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的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6.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各级政府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结合旧城改造、新城规划建设,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配送中心时,要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停
车场、保养厂、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要考虑配建慢速充电设施;在规划新建小区及公共场所时,要同步设计建设充电设施。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7.落实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8.落实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允许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物价局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或调整。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省物价局牵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