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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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德源北大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发,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736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6日、2022年2月25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2月21日,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
6.2022年2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山东汽车网
7.2021年12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黄 帅
审判员 蔡清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