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被执行人:赵坤刚。
申请执行人山东翔龙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坤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翔龙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xx元,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未到被执行人,故未实施拘留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已实现债权xxx元,未实现债权xxx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山东汽车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卫东
审判员 丁小一
审判员 李永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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