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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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翔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宋十二湖村。
法定代表人:史立富,总经理。
被告:王彦栋,*,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
被告:临沂金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吴屯村。
法定代表人:阎鑫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翔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栋、临沂金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翔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汽车网
准予原告山东翔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山东翔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