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樊四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14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静怡关岚黄发全 
【审理法官】邵静怡关岚黄发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樊四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樊四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樊四辈 
【当事人-公司】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卢东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东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东 
【代理律所】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樊四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福顺捷物流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有新证据证明车辆维修费用,而提交的开支票据非正规发票,不能证明已实际支付,无法认定实际损失,故本院对福顺捷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4:37: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2日10时,樊四辈(驾驶证:13xxx966××××××××)驾驶车牌号为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线与穆信田(驾驶证号:370728196601043475)驾驶搭载鲁G×××××轻型普通货车的车牌号为鲁G×××××(车架号为LVBV3JBB8JY058977)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2018年12月24日,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41221420188002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四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穆信田无责任。穆信田驾驶的鲁G×××××轻型普通货车及搭载的鲁G×××××登记所有人为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2019年5月16日,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出具证明: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的我公司的鲁G×××××号(临)轻型普通货车和鲁G×××××号(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并交付,我单位将对该车损失的追偿权转让给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由其主张诉讼权利及收益权。事故发生后,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经安徽省临泉县苏临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施救、维修,支出施救费600元、维修费3600元,临泉县苏临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该两份费用发票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25日,经诸城阳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架号058977福田商品车维修费用金额为22045元(详见车损认定清单:驾驶室14500元、锁芯350元、中控锁260元、
副水箱120元、驾驶室与线路拆装费用等),支出评估费700元;车架号193150福田商品车维修费用金额为21915元,(详见车损认定清单:驾驶室9500元、中网750元、大灯750元、后夜镜总成380元、天线60元、修理项目驾驶室与车架等4500元等)支出评估费700元。樊四辈驾驶的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阳光财险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四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穆信田无责任。樊四辈驾驶的车辆在阳光财险保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福顺捷物流公司的合理损失,应先由阳光财险保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阳光财险保定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福顺捷物流公司提出樊四辈赔偿其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车损22045元、维修费3600元、施救费600元,并出具了诸城阳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施救费与修理修配费发票,该车辆已经进行了施救和实际维修,该费用应由樊四辈赔偿给福顺捷物流公司,
福顺捷物流公司要求樊四辈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赔偿其22045元车辆维修费用,该评估报告是评估公司在该车辆实际维修后出具,且福顺捷物流公司也未提举证明该车辆实际维修的费用为22045元的证据,故福顺捷物流公司要求樊四辈赔偿其22045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福顺捷物流公司要求樊四辈赔偿其车架号193150福田商品车维修费用21915元的诉求,福顺捷物流公司仅出具了损失评估报告,未提举证明实际维修的费用证据,不予支持,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福顺捷物流公司的损失合计4200元,由阳光财险保定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元。二、驳回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樊四辈负担2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福顺捷物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
理由:其公司有新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    二审中,福顺捷物流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两组证据:证据一、诸城市恒盛汽车服务部于2018年12月30日给其公司出具的案涉两辆车的维修明细,拟证明案涉两辆车实际维修费用计50455元。证据二、诸城市恒盛汽车服务部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其公司财务部门于2018年12月30日出具的支款单一份,拟证明维修完毕后,其公司已经将维修费50455元支付给诸城市恒盛汽车服务部。    综上,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樊四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民终1495号
山东汽车网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开
发区横一路中段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M3MEB80。
     法定代表人:吴林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四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5699号保定电谷大学科技园主楼9楼,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7965673514。
     负责人:曹玉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福顺捷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四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简称阳光财险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10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